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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华尔街见闻
8月1日,《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》正式施行。
根据规定,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,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,逐项列明贷款本金、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、标准和主体,并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;
适用对象涵盖商业银行、农村合作银行、农村信用合作社、汽车金融公司、消费金融公司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、信托公司、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。
**多家机构已提前完成公示。**
齐鲁银行7月30日公告,自8月1日起新开展的全部个人贷款均执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管理,综合融资成本(年化)上限为18%;
中邮消费金融、吉林银行于7月23日以表格形式披露了正常履约年化成本,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提前还款违约金、逾期罚息、挪用罚息等或有成本;厦门银行、恒丰银行、蚂蚁消费金融等也相继发布了相关公告。
国有大行方面,工、农、中、建、交、邮储六大行于7月31日集体公示了综合融资成本上限;
其中,工行、农行、中行、建行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、经营贷年化利率上限均为6%;交通银行、邮储银行则为12%(单利);
此外,六大行住房按揭贷款均按“5年期(含)以下为1年期LPR+0.5%,5年期以上为5年期以上LPR+0.5%”规则执行。
**新规的核心导向是推动借贷成本透明化。**
此前行业长期存在宣传利率与实际借贷利率不一致的问题。需要厘清的是,综合融资成本与贷款利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:前者将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承担的各项息费,按内部收益率法逐项折算为年化水平后加总,能够更全面地反映实际成本。
值得关注的是,2025年10月施行的助贷新规要求,商业银行应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即超过年利率24%的部分,在借款人主动请求时可予调减。
**这一轮透明化并非孤立动作。**
自2025年10月助贷新规施行以来,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数量已持续收缩。据重庆富民银行7月公告,其平台运营合作机构为7家,较2025年9月减少5家;增信服务合作机构为6家,减少12家。
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
市场有风险,投资需谨慎。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,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、财务状况或需要。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。据此投资,责任自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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